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小字第174號
上訴人 王水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13,7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