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五一號
原告甲○○○有限公司設臺中市○○路○○○號地下一樓兼法定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審判長法官王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