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七一號
聲請人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戊○○相對人鳳姿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陸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四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秀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B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第一審送達費│玖佰柒拾伍元│包括送達郵費陸佰捌拾壹元、聲││││請公示送達聲請費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貳佰肆拾玖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合計│貳萬伍仟陸佰陸拾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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