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3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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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354號
原告 陳家慶
被告 林文政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陳家慶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林文政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原告主張被告涉犯妨害秩序等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另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已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鄭芝宜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