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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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楷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6,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楊鵬逸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20萬元)
1
利息
120萬元
109年9月1日
113年12月9日
(4+100/365)
5%
25萬6,438.36元
小計
25萬6,438.36元
合計
145萬6,4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