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楷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6,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楊鵬逸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20萬元)

1

利息

120萬元

109年9月1日

113年12月9日

(4+100/365)

5%

25萬6,438.36元

小計

25萬6,438.36元

合計

145萬6,438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