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營簡字第115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告 許慶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10年4月13日上午10時30分續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法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