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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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52號
上訴人
即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騰睿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5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徐安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