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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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文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萬1,0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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