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9號
原告 林煜棠 即富民當鋪
送達代收人 朱玟 靜桃園市○○路○段000號0樓之0
被告 吳婕 語
本件原告因被告刑事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14年度上訴字第69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柏壽
法官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