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9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3號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參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一三公克、空包裝重○‧二二公克),屬違禁物,因持有人即被告甲○○所涉施用毒品案件已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七二號為不受理判決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一三公克,空包裝重○.二二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調科壹字第一二00一七三八三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按,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