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9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五年執聲字第二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本院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0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七三號、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0號刑事判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五年執助丁字第一四六號執行指揮書
(甲)、同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查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