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道明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道明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財團法人道明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因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自民國73年成立以來,已有諸多不合時宜之處,為使基金會之功能擴大及因應業務需要,爰由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並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在案。為此,乃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等情,業據其提出董事會會議記錄、高雄市政府社會局95年12月27日高市社局二字第0950043684號、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各1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乃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聲請核准如附表所示之修正後捐助章程之規定,與財團法人道明慈善事業基金會設立目的相符,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從而,本件聲請修正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