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3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即 朱秋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96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駁回離婚之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3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