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77號聲請人宏安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德勝 代理人 陳薇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7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
102年6月29日台灣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7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2年6月29日刊登於新聞紙(台灣時報,第27版)等事實,業經其到庭陳述明確,並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日報一份附卷可佐,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實。
四、查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四個月,已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趙俊維┌────────────────────────────────────────────────────────┐│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77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興隆機械企業│宏安汽車運│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0-│27,825元│102年6月30日│DK0000000││││有限公司黃│輸股份有限│行前鎮分行│0│││││││正宏│公司│││││││├──┼──────┼─────┼─────┼──────┼────────┼───────┼──────┼───┤│002│靖誠企業有限│宏安汽車運│仁武農會信│00-0000000│7,350元│102年7月10日│FA0000000││││公司 呂恩菱 │輸股份有限│用部│││││││││公司│││││││├──┼──────┼─────┼─────┼──────┼────────┼───────┼──────┼───┤│003│丞明企業股份│宏安汽車運│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7,350元│102年7月5日│AC0000000││││有限公司林│輸股份有限│業銀行 仁大 ││││││││明水│公司│分行││││││├──┼──────┼─────┼─────┼──────┼────────┼───────┼──────┼───┤│004│日佑實業有限│宏安汽車運│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2,625元│102年5月21日│BA0000000││││公司 吳茂卿 │輸股份有限│行鳳山分行│8││││││││公司│││││││├──┼──────┼─────┼─────┼──────┼────────┼───────┼──────┼───┤│005│釱有企業有限│宏安汽車運│聯邦商業銀│000000000000│3,675元│102年6月15日│UA0000000││││公司 陳金蓮 │輸股份有限│行五甲分行│││││││││公司│││││││├──┼──────┼─────┼─────┼──────┼────────┼───────┼──────┼───┤│006│如其興工程有│宏安汽車運│陽信商業銀│000000000000│29,400元│102年7月25日│AD0000000││││限公司柯黃│輸股份有限│行林園簡易││││││││秀赺│公司│型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