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源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執聲字第2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源宏犯如附表所示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源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且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係於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2年7月23日)前為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本院102年度簡字第2778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955號刑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固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95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8月在案,此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徵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3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3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有期徒刑1年1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吳金霞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刑5│102年2月4│本院102年│102年7月2│本院102年│102年7月23│一、│││二級毒│月,如易科│日某時許│度簡字第│日│度簡字第│日│編號2、3,│││品│罰金,以新││2778號││2778號││曾經定其應││││臺幣1仟元││││││執行刑有期││││折算1日。││││││徒刑8月。│├─┼───┼─────┼─────┼─────┼─────┼─────┼─────┤││2│施用第│有期徒刑6│102年3月27│本院102年│102年9月5│本院102年│102年9月5││││二級毒│月,如易科│日下午17│度審易字第│日│度審易字第│日││││品│罰金,以新│時前某時許│1955號││1955號││││││臺幣1仟元││││││││││折算1日。│││││││├─┼───┼─────┼─────┼─────┼─────┼─────┼─────┤││3│持有第│有期徒刑4│102年3月27│本院102年│102年9月5│本院102年│102年9月5││││二級毒│月,如易科│日下午17│度審易字第│日│度審易字第│日││││品│罰金,以新│時前某時許│1955號││1955號││││││臺幣1仟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