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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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62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惟因本票無特別約定者,其利息應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算,故聲請人就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婷儀┌───────────────────────────────────────────────────┐│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如清償日在98年8月30日以後,則至98年8月30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7年3月30日│10,000元│97年5月30日│97年5月30日│TH332662││├──┼───────┼─────────┼───────┼──────────┼────────┼──┤│002│97年3月30日│10,000元│97年6月30日│97年6月30日│TH332660││├──┼───────┼─────────┼───────┼──────────┼────────┼──┤│003│97年3月30日│10,000元│97年7月30日│97年7月30日│TH332664││├──┼───────┼─────────┼───────┼──────────┼────────┼──┤│004│97年3月30日│10,000元│97年8月30日│97年8月30日│TH332665││├──┼───────┼─────────┼───────┼──────────┼────────┼──┤│005│97年3月30日│10,000元│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TH332666││├──┼───────┼─────────┼───────┼──────────┼────────┼──┤│006│97年3月30日│10,000元│97年10月30日│97年10月30日│TH332659││├──┼───────┼─────────┼───────┼──────────┼────────┼──┤│007│97年3月30日│10,000元│97年11月30日│97年11月30日│TH332661││├──┼───────┼─────────┼───────┼──────────┼────────┼──┤│008│97年3月30日│10,000元│97年12月30日│97年12月30日│TH332668││├──┼───────┼─────────┼───────┼──────────┼────────┼──┤│009│97年3月30日│10,000元│98年1月30日│98年1月30日│TH332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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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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