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97年8月22日移送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於97年間,因犯數加重竊盜罪,經本院於97年7月15日以97年度易字第16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
6月、6月、6月、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受刑人自97年8月22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99年5月13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8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767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8年8月28日,法矯字第098003393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