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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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324號原告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進會 律師複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被告臺北市市場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 律師
林正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承攬被告臺北市濱江批發市場改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因該工程改變工法增加工程款,經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96年5月間調解成立,約定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177,030元(下稱系爭款項)。詎經原告於96年6月27日以(96)遠營字第218號函催告給付,被告始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給付附表所示金額。被告給付系爭款項既有遲延,自應給付附表二所示利息。爰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之規定,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031,672元。(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政府機關,無法在未經預算編列、議會審核同意情形下,逕予撥付系爭款項;原告於調解時,已瞭解調解金額之給付,需待被告次年度編列預算、議會審核同意始能全部給付;附表一編號1所示款項,係以當年度預算內剩餘施工費支應、附表一編號2所示款項,係以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工程管理費保留款及被告剩餘之工程控管費支應、附表一編號3所示款項,係議會97年12月24日同意,被告旋於98年1月19日撥付,並無任何遲延等語,資為抗辯。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前承攬被告系爭工程,因該工程改變工法增加工程款,經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96年5月間調解成立,約定由被告給付原告系爭款項。
(二)原告於96年6月27日以(96)遠營字第218號函催告給付,被告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給付附表所示金額。
四、本件原告固主張被告給付系爭款項已有遲延,應給付附表二所示利息云云。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經查,被告係政府機關,無法在未經預算編列、議會審核同意情形下,逕予撥付任何款項乙情,為公眾周知之事實,堪可認定。倘參酌原告係知名營造工程公司,經常參與政府工程,理當知悉上情甚稔;暨參酌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所稱:「調解案第8次會議的時候,我已預想被告機關已經沒有錢,必須增編預算才足以支應,所以在會議圓桌,以麥克風發言表示被告機關必須要透過增編預算的方式,才能支付本件調解金額,至於議會何時能通過,我並不知道,而且本件也沒有利息支付的問題,並請大家將支付的時間列入本件調解成立的考量」等語,足認原告已受提醒上情等節相互以觀。堪認原告於同意上開調解方案時,已將上情衡酌在內。況參諸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所證:「…另外原告聲請調解時是有請求利息的,因為互相退讓所以在調解書第7項第10款記載其餘請求拋棄之意」等語,可認原告既於調解時對於是否請求利息之事已甚在乎,豈有在明知同意調解方案後,無法在被告未經編列預算、議會審核同意之情形下取得系爭款項,猶同意上開未約定利息或未約定給付期限之調解方案之理?益徵上開調解成立之內容即係兩造最後約定之共識。另審酌附表一編號1所示款項,被告已以當年度預算內剩餘施工費支應、附表一編號2所示款項,被告亦以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工程管理費保留款及剩餘之工程控管費支應、附表一編號3所示款項,經議會97年12月24日同意,被告旋於98年1月19日撥付等情,堪認被告所為給付尚未逾越相當時期。則原告嗣後主張被告給付系爭款項已有遲延,應給付附表二所示利息,即屬無據,無足採取。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給付10,031,672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表一┌─┬───────┬─────────┐││給付日期│給付金額│├─┼───────┼─────────┤│1│96年9月14日│14,473,367元│├─┼───────┼─────────┤│2│96年10月23日│11,586,739元│├─┼───────┼─────────┤│3│98年1月19日│124,116,924元│└─┴───────┴─────────┘附表二┌─┬───────┬─────────┬───┬────────┐││遲延給付本金│遲延給付期間│年利率│遲延利息│├─┼───────┼─────────┼───┼────────┤│1│150,177,030元│96年6月28日至96年9│5%│1,604,631元││││月13日(78天)││(元以下捨去)│├─┼───────┼─────────┼───┼────────┤│2│135,703,663元│96年9月14日至96年│5%│724,992元││││10月22日(39天)││(元以下捨去)│├─┼───────┼─────────┼───┼────────┤│3│124,116,924元│96年10月23日至96年│5%│1,190,162元││││12月31日(70天)││(元以下捨去)│││├─────────┼───┼────────┤│││97年1月1日至97年12│5%│6,205,846元││││月31日(366天)││(元以下捨去)│││├─────────┼───┼────────┤│││98年1月1日至98年1│5%│306,041元││││月18日(18天)││(元以下捨去)│├─┴───────┴─────────┴───┼────────┤│共計│10,031,6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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