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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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34號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俊霖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三得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3樓法定代理人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4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8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七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陳映如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