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12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游兆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5812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兆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8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菸彈11顆,經送檢驗,呈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本院核對卷附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盛裝毒品之菸彈殼,因與殘留於該菸彈殼上之毒品難以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1
菸彈11顆
異丙帕酯(Isopropoxate)
⒈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毒偵5812卷第129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同上卷第57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同上卷第16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