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143號
原   告 佑乙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杰
訴訟代理人  余竑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涂春美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
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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