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203號
原   告  張李秀娥
被   告  吳星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
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其遭不詳之人詐騙,而匯款新臺幣187,
300元至被告名下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銀行帳戶內,被
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上開款項之利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
,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是本件原告並非基於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起訴請求賠償,自無特別審判籍
之適用,本件原告基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返還款
項,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本件被告籍設臺南市下
營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孫秀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