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五二三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豐原監理站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決(豐監稽違六三字第Z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本案係依據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員警於九十一年五月一日三時二十八分許在國道公路北向豐原匝道出口處,舉發受處分人甲○○因「經測得酒精濃度為零點四四毫克,標準值為零點二五毫克,超過標準值零點一九毫克」違規,並掣開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移送該站處理,該站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以豐監稽違六三字第Z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台幣三萬四千五百元並,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年,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則以:伊因連續考試幾天熬夜,所以吃感冒藥後極為疲憊,由於警察當時是要以未帶駕照罰他,並無告知未通過酒測,故不知酒測數值何來,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駕駛執照一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復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規定,駕駛人駕駛小型車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四毫克以上未滿○˙五五毫克而於期限前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鍰新台幣三萬四千五百元,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年。經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於前揭時、地酒後駕駛駕車且酒精濃度測試高達每公升○.四四毫克之違規情事,此有公警交字第Z00000000號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證人即本件之舉發員警林政德亦到庭證稱:九十一年五月一日異議人於國道一號北向下豐原匝道出口中間停車睡覺,員警發現當時汽車大燈還開著,經測試結果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零點四四毫克,異議人並於舉發通知單上簽名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庭訊筆錄)。顯見異議人酒後駕車行駛高速公路到達北向下豐原匝道處之違規事實明確,並有酒精濃度測試器檢驗合格證書、異議人之酒精濃度測試單據附卷可證。是異議人所辯並不足採。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首揭規定裁處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罰鍰新台幣三萬四千五百元整,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年,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