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簡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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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簡字第198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被   告  余晟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
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民國104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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