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湖小調字第六五六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代 理 人 李怡萱
相 對 人 謝偉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鎮區○○街○○○巷○○
○弄○○○號,侵權行為地則在臺北市松山區,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孫萍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