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金重訴字第26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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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金重訴字第2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金重訴字第26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堡欽律師
熊梓檳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戴博誠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