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金重訴字第268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金重訴字第2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金重訴字第26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堡欽律師
熊梓檳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戴博誠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