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朱坤棋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叁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彰化市○○街○○○巷○○弄○○號。
理由本案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訊問後,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三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被告住居於其設籍地即彰化縣彰化市○○街○○○巷○○弄○○號,以利傳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永梁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