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904號原告 戴晟雄 即 戴盛增 祭祀公業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複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歐陽志宏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