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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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904號原告 戴晟雄戴盛增 祭祀公業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複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歐陽志宏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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