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常業詐欺案件,前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9月6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始行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94年9月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劉惠娟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書記官蘇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