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12號選任辯護人吳天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犯罪嫌疑重大,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及通信在案。茲因本院原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經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李雅俐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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