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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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另案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本院合議庭改以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95年6月2日上午9時30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鄭培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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