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八六號附帶上訴人乙○○附帶被上訴人甲○○上列附帶上訴人因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一八七一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壹仟元,依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33.865)折算結果為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捌佰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壹仟伍百元,而此尚未據路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范明達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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