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3月18日以93年易字第8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5年,於94年4月25日確定。竟仍於緩刑期內即94年4月15日23時50分許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起至94年6月30日21時30分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止,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4年12月14日以94年壢簡字第17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95年1月23日確定,已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後,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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