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45號上訴人甲○○
樓之2上列上訴人與乙○○因本院95年度婚字第145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書記官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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