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8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
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163,31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