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430號原告乙○○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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