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八六號附帶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附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附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范明達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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