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572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574號原處分機關即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黃張寶秀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基監字第裁42-RB0000000-0、42-RB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黃張寶秀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上午9時30分,「無照」騎乘K7B-002號機車,「逆向」行駛於基隆市○○路,為警當場攔檢並製單舉發,核無不合,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針對「未領有駕駛執照而騎乘機車」之違規行為,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併依同條例第45條第
1項第1款規定(裁決書漏載第1項),針對「不按遵行方向行駛」之違規行為,裁處異議人罰鍰900元,暨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記違規點數1點等語。
二、異議意旨則略以:緣異議人本係由配偶 黃壽慶 騎乘K7B-002號機車搭載外出,詎車行途中,駕駛人黃壽慶竟因血壓飆昇而不能繼續騎駛;異議人迫於無奈,遂緊急將上開機車牽往路旁停放(惟因一時緊張而忘記熄火),乃竟遇員警上前盤檢,經異議人反應上情亦未獲置理,實則,異議人並未騎乘機車逆向行駛,是異議人對旨揭裁決自難甘服,爰於法定期間提起本件異議,求為撤銷原處分等語(參見卷附聲明異議狀所載)。
三、按「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且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同條例第45條之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記違規點數一點。
四、經查:㈠異議人於100年10月26日上午9時30分,騎乘K7B-002號機
車「逆向」行駛於基隆市○○路,遭執勤員警目睹而後當場攔查,進而得悉異議人乃「無照駕駛」等事情經過,業據舉發員警即證人 謝李斌 到庭結稱:「(問:本件是否係你舉發?舉發經過為何?)是我舉發無誤。當天我是執行機動巡邏勤務(騎機車巡邏),我騎車經過孝四路(我當時是往公園街方向行駛),『看到異議人騎乘機車逆向行駛(異議人確實是坐在機車上騎車,就跟我們一般看到的機車駕駛情形一樣)』,因異議人騎車逆向跟我行駛的是同一條路(我順向,她逆向),所以我遠遠就看到異議人,接下來我直接騎巡邏車過去攔截異議人(我攔截異議人之時,異議人還在行駛中),我攔截到異議人的地點就大概在孝四路3號那裡,我告知異議人她違規逆向行駛,依法要開單舉發,請她出示行照、駕照,異議人一開始是求情說不要告發,並表示她弟弟也是警察,但我跟異議人說,依法一定要告發,接下來我就問異議人年籍及車籍,並依異議人告知的年籍、車籍查詢掌電資料,掌電資料顯示K7B-002這輛機車是登記在她先生名下,『且以掌電資料查詢結果,異議人並未考領駕照』,所以後來是舉發異議人逆向及無照駕駛。……」等語(本院10
0年12月26日訊問筆錄2頁)綦詳;且細稽上開情節,其間亦核無悖離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乃至互為矛盾齟齬之處,是證人謝李斌結稱其目睹異議人騎乘K7B-002號機車「逆向」行駛,經當場攔查復進一步得悉異議人「無照駕駛」之上開各節,首已核無瑕疵可指。
㈡其次,異議人雖迭指舉發員警即證人謝李斌之所述不實云云
。然查,謝李斌於開單舉發之過程中,曾予同步錄音以為存證,此有謝李斌提出於本院之錄音光碟1只及錄音譯文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為明瞭本件舉發經過,亦曾當庭播放該只錄音光碟以行勘驗,乃其結果,該只光碟所載錄音內容非特悉與謝李斌繕製之譯文字句足相稽合,即其播放過程亦查無剪接情況而足堪憑信(參見本院100年12月26日訊問筆錄第
3頁之勘驗結果)。再者,上揭錄音所呈現之「女聲」(即譯文所示「C」)確係異議人本人之聲音無誤,此除據異議人當庭坦承明確(參見同上卷頁),經參諸譯文所示異議人(「C」)斯時之應答內容,即:「…『我要去公路局,要看去宜蘭的車班』…(警:不好意思,阿姨,也是要開)…這要罰喔,要罰多少?(警:900元【意指逆向行駛部分】)阿,要罰900元…你不要給我罰那麼多…老人家沒有在賺錢…你開少一點,不要開那麼多,老人家沒在賺錢。就我老公出來幫我看車班,『他就出去,我才出來看車班』…不能罰少一點嗎?拜託啦!老人家沒在賺錢,不要這樣阿……(警:你有沒有駕照?)有阿,在家裡沒有帶過來,我要出來看車班,看明天的車班(警:你有駕照嗎?)有啦,你不要這樣好嗎?拜託啦!我就老實跟你講啦,你不要給我罰那麼多(警:沒有駕照,你有駕照嗎?)阿(警:你沒有吧,我查都沒有阿?沒有吧,你汽車也沒有?)機車沒有………大家一樣做警察!你這樣,你要開也開少一點,不要給我開那麼多。『我就是要來看車班,停沒機車車位,賣蚵仔煎那看不到,我才從這邊過來,要找找看。』…」(以上均參見卷附錄音譯文),核亦足見異議人為警查獲後,除曾多次藉詞「要看車班,但找不到機車停車位,所以才將機車駛往舉發地點」而向員警解釋自己「逆向」行駛之原因,尤曾謊稱「有駕照」而妄圖矇混過關以逃避無照駕駛之違規處罰!據此勾稽,異議人辯稱「舉發員警即證人謝李斌所述不實」、「伊本係由配偶黃壽慶騎乘K7B-002號機車搭載外出,詎車行途中,駕駛人黃壽慶竟因血壓飆昇而不能繼續騎駛;伊迫於無奈,方緊急將上開機車牽往路旁停放(惟因一時緊張而忘記熄火),而未騎乘機車逆向行駛」云云之昧於事實,尤屬昭然而不待言。
五、綜上,因認異議人於旨揭時、地,「無照」騎乘K7B-002號機車且「逆向」行駛於基隆市○○路等違規行為之事證明確;從而,原處分機關援引首開規定,對異議人為首揭裁處,自屬適法,並無違誤;異議人徒執前詞,求為免罰,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一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