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81號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上訴人 吳澤林
吳尚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訴費用,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107年1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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