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7號上訴人 梁紋信
永泰洗衣店即 林韶毅 被上訴人 鄭吳錦蓮
鄭郁欣 鄭郁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叁萬陸仟壹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