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97號債權人希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彥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武雪貞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9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武雪貞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係越南籍人氏(護照號碼或統一證號:B0000000),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已出境,有移民署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在卷可稽,支付命令之送達需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