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0號原告 洪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金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張育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