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772號聲請人 林健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長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為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證明其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772號聲請人 林健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長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為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證明其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