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8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吳**」之真實姓名、地址及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內記載被告「吳**」之真實姓名及地址,亦未提出該被告之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依其記載內容得知原告起訴之對象。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