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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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閱覽帳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1號原告富邦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育林 被告翡翠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美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覽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提出翡翠天下社區民國105年及106年之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公共基金所在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須補登至最新交易日)供原告閱覽及影印,並不得妨害原告閱覽及影印,此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蔣彥威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