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一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