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2年台覆字第25-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內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二年度台覆字第二五|一號
聲請再覆議人甲○○即杜右聲請再覆議人因內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覆議決定(九十二年度台覆字第二五號),聲請再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二項規定:「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賠償聲請人不服前項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並無對於冤獄賠償所為之確定決定得聲請再覆議之明文。本件聲請人前因涉嫌內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經原決定機關駁回後,聲請本會覆議。本會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覆議決定結果,仍維持原決定(九十二年度台覆字第二五號)。聲請人以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及認定事實違誤為由,對本會上開確定決定聲請再覆議(聲請書載為聲請再審)。依上說明,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 曾桂香 委員 莊登照 委員 陳東誥 委員 林秀夫 委員 張春福 委員 郭毓洲 委員 吳麗女 委員 葉勝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