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金簡字第46號
原 告 鍾凱薇 (原名:鍾.
訴訟代理人 康立平 律師
被 告 林育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鄧淑卉
于立羣
羅照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7日下午4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