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金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金簡字第46號
原   告  鍾凱薇 (原名:鍾.
訴訟代理人  康立平 律師
被   告  林育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鄧淑卉
       于立羣
       羅照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7日下午4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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