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77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建呈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
369號),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並參考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判決如下:
主文吳建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西瓜刀壹把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吳建呈因其與女友 梁氏仙 等2人在雲林縣○○鎮○○里0鄰0000000號居處內爭吵過於大聲, 吳啓文 (已歿)遂於10
8年4月22日21時許進入上址內,與吳建呈發生爭執,吳建呈竟因此基於恐嚇犯意,向吳啓文恫稱:「我現在馬上就可以給你死」等語,又持刀作勢向吳啓文揮砍,致吳啓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生命、身體安全。 嗣旋 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手持西瓜刀,以刀背於上址屋外攻擊吳啓文及前來勸架之吳啓文母親 吳黃滿 ,致吳啓文受有左側前臂擦傷及左側前臂挫傷;吳黃滿則受有頭皮挫傷併血腫等傷害。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吳建呈對上開犯行坦承不諱,並有下列證據可以佐證:證人即告訴人吳啓文、證人吳黃滿、證人梁氏仙之證述、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08年4月23日1時5分起至同日1時10分止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5張、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08年4月23日出具之吳啓文診斷證明書1紙、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08年4月23日出具之吳黃滿診斷證明書1紙、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吳建呈提供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張、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08年4月22日出具之吳建呈診斷證明書1紙、扣案物照片4張、扣案之西瓜刀1支(吳建呈所有)。可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業於108年5月29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並自同年5月31日起生效,惟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法提高法定刑(有期徒刑及罰金)之上限而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修正前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以刀背接連攻擊吳啓文及吳黃滿,為接續一行為,是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依想像競合,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被告所犯傷害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本次犯行構成累犯,惟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本院審酌被告先前所犯為不能安全駕駛案件,和本案之傷害和恐嚇案件罪質全然不同,故經裁量後認為不予引用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㈣、本院考量刑度的理由:被告犯後能坦然面對刑責,可見有勇於承擔的勇氣,不過對於被害人吳啓文、吳黃滿卻始終無法提出賠償,損害的結果並未有任何修復與填補,而被告和吳啓文、吳黃滿為鄰居,彼此相識甚久,當天卻因為和吳啓文口角而引發如此大的紛爭,可以想見日後雙方心中嫌隙只會越來越深,然而,本案中事主之一的吳啓文也因病離世,被告就算認為當天衝突雙方均有責任,但這時退一步才可能海闊天空,也才能讓彼此關係有所修復, 佐以 被告自承本案確實屬於偶發,過往兩家人並未有此激烈衝突、被告所使用的言語用詞甚為激烈,且手段對身體法益傷害危害甚高,可能稍一不慎就將讓自己萬劫不復、目前因車禍導致殘疾只能在家務農幫忙等一切情狀,各就其犯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含易科罰金標準)。
㈤、關於沒收:扣案之西瓜刀一把(見警卷第109頁)為被告所有,實施犯罪所用之物,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黃瑞盛、林柏宇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煥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修正前)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