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50號上訴人甲○○上訴人寬有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區○○街○○○巷○○號2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97年訴字第65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34,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賴柏仲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